省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
近日,《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
为维护法制统一,确保政令畅通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推进依法行政、建设法治政府,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和国务院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省政府决定修改、废止部分规章。
此次修改的规章共31件,分别是《贵州省实施〈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〉细则》、《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》、《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〉办法》、《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》、《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、《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》、贵州省实施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》、《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》、《贵阳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实施〈盐业管理条例〉办法》、《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》、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》、《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》。
对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、青岛、深圳、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》进行废止。
修改的31件规章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,条文顺序相应调整,重新公布;废止的1件规章自10月1日起停止施行。修改的详细内容详见金黔在线网站。(完)


















